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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本
发布时间:2019-05-24 10:00  来源: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2018年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要求各地市统筹补贴资金安排下达,结合各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确保专款专用。为规划我市省级财政资金发放流程,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8〕295号)。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共六章1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各部门职责、补贴范围及标准、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流程、监督与管理要求、实施日期等内容。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16-2020年建设完成的,且已在属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适用本《实施细则》,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在本补贴范围内。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等。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说明

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通常由中央财政补贴、省财政补贴及地方补贴等,本次补贴资金特指广东省发改委及财政厅下达的省级财政补贴部分,江门市2016-2018年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共846.56万元,2019-2020年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具体数额尚未下达,待下达后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补贴标准

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注:该部分补贴资金省已下达)。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补贴。(注:该部分补贴资金省尚未下达,申报时间以省下达资金时间为准)。
    六、补贴资金申请部门及流程

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申请材料递交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审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

七、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2)独立占地充电设施项目需提供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4)设备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

(5)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合格证、铭牌等可有效证明设备型号及输出功率的材料)及形象照片等;

(6)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