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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海事局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7-01 08:39   来源: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为防治船舶排气污染,促进港口航运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港〔2017〕469号)以及江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江环委〔2018〕4号)的有关规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本通告所称船舶燃油是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三、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一)本市水域内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

(二)本市水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本市水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四、本市港口区域内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按上述提及的时间节点向适用船舶提供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

五、靠港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的,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靠港后应优先使用岸电。
    六、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七、本市港口区域内的船舶不得使用焚烧炉。

八、交通运输、海事、工商、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

九、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
附件:2、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