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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8 17:03   来源: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执法分局行政执法办案管理,提高严格、规范、科学、文明执法办案水平,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执法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分局违章处理室负责,并接受局法制科和局法律顾问的指导。

 第三条  对于执法分局各执法大队(室)按照普通程序办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在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后2天,在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上传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同时,同步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移交违章处理室,由违章处理室安排法制人员予以法制审核。

 第四条  对于各执法大队(室)移交的案件,由违章处理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执法办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就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等依法审核,并提出案件审核意见。

 第五条 违章处理室对于各执法大队移交审核案件,应当在2天内完成案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对于属于分局重大复杂案件的,违章处理室应当5日内提起重大案件集体审理讨论,并视案件实际征询局法制科、局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提出案件审核审查反馈意见。

 第六条,对于权限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裁量标准适当的,违章处理室予以审核通过。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承办大队(室):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执法人员无证上岗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适用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明显有错的;

 第七条  对于分局法制审核的反馈意见与要求,各执法大队(室)应当及时组织补充完善案件证据材料,理清执法办案程序,经执法大队讨论后确定是否将案件材料上传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并提交违章处理室作出案件审核处理。

 第八条  各执法大队(室)应当重视法制工作,对于案件办理程序有争议,或者对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难以确认、法律适用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等争议的,应当提前提请违章处理室介入,组织联席案件分析会议,以达成执法办案共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水平。

第九条  执法分局要重视法制人才的配备和培养。及时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