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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加强港口和水运行业污染防治工作会
发布时间:2018-07-26 16:16   来源: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活动概况】

为宣传学习推进港口和水运行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澳门黄金城,黄金城赌城,督促港口和水路运输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2018年6月22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各市(区)港口水运企业和港航管理部门负责人约80人召开“加强港口和水运行业污染防治工作会”。会议上宣传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同时,督请企业深刻领会《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港口、船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交港航〔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对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加强船舶排放控制、推广港口岸电的建设和应用、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措施,积极配合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好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快港口船舶环保设备设施建设。会议上还向参会人员派发了相关环保文件资料约80份。

【重点宣传内容】

一、按照《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涉及港口和水路运输行业的工作任务共4项。

(一)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所有干散货码头实施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

(二)加强船用油品监督管理。全市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加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规船舶实施处罚;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三)推广港口岸电的建设和应用,提高港口岸电使用率。2018年全市主要港口3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2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四)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

二、围绕这四项任务,涉及港口、船舶的相关法规规定

(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年5月1日施行)。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等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公路养护保洁和绿化作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实行密闭储存。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根据 《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江环委〔2018〕4号)和市政府等相关部署,为贯彻落实年度工作任务,通过召开本次工作会议,督促港口和水路运输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港口和水运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普及宣传了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通过在会议上宣贯学习和派发宣传资料的方式,我市各港航企业负责人加深了对港航方面环保工作的认识,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提高。

三是推动了普法工作的进展。会议注重以宣传为主,让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和同志面对面开展宣传和交流,使港航企业负责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环保法律知识,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