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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设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建函【2019】1459号)
发布时间:2019-11-04 10:02  来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实施范围

市区范围内(蓬江、江海、新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包括: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工艺回用系统、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自来水计量器具及管材)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其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中水回收)设施。鹤山市、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可协同推进。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市城管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约用水内容进行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规划及标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时对涉及节约用水规划及标准相关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征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管部门)意见;住建、工信、园林绿化等部门依职能负责监督落实本行业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节水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

三、规范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一)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节水措施方案,同时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相关建设成本列入工程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审批后,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批复文件报送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管部门)。施工过程中,未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少和降低节水设施实施内容及建设标准。项目分期建设时,公共节水设施应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节水设计专篇”,属于民用建筑的纳入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中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节水设施审查意见,属于民用建筑的纳入绿色建筑审查工作。对于节约用水建设标准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经行业部门(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将节水设施审查意见报送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管部门)。

(四)施工单位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保证配套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五)监理单位须根据相关图纸、规范及标准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节水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过程监理。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六)节水设施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专项验收,相关验收意见写入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后3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整体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当通知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四、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居民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以及其它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在60%以上;

(六)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55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G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中未尽事宜,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