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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部 “三会一课”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2 09:15   来源:

中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部

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提升中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部(下称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按时上好党课。


第一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三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也可以邀请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第四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会议时间和增加会议次数。

第五条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支部党员大会应做到议题明确、中心突出。开会前,支部委员会要结合形势、围绕工作,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事先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做好准备。

第七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决定中心党建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二)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听取、审查、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总结;

(三)讨论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它重大问题;

(四)讨论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五)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六)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推荐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七)其他需要经支部党员大会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员大会需做出决议时,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参加会议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决议有效。

 

第二章 支部委员会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通常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召开支部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参加,否则不能召开。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支部书记要做好会前准备,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每位支部委员。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议内容如下: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研究和安排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的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指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提出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活动的安排部署等;

(三)研究中心党员教育、管理措施,讨论群众工作,包括群众的思想倾向和如何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共青团工作开展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开展发展党员有关工作;

(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完成中心业务发展、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

(六)提出讨论对党员的奖惩意见;

(七)开展党员评议活动,召开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

(八)研究提升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九)需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支部委员会要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做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征求意见,形成决议并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部委员按分工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党小组会

第十六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召开,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会前,党小组长应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每个党员。

第十七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工作需要和党员分布情况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人数不少于三人。党小组人数不足三人时,可同工作性质相近、联系方便的业务部门的党员合编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党小组会的内容如下:

(一)组织党员学习,包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经济建设、业务管理等知识;

(二)根据党支部的部署,向党员分配和布置任务;

(三)听取党员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状况,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四)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党员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做好本小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六)讨论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推选优秀党员;

(八)带领共青团员、群众共同活动,配合做好群团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党课教育

第二十条党课是教育党员、提高党员素质最经常、最基本的方法,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

第二十一条开展党课教育,党员应全部参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也可以吸收他们听党课,进行有计划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也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人物或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鼓励有授课能力的普通党员讲党课,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第二十三条党课教育的内容如下:

(一)结合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

(二)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三)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党课教育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制定党课计划。授课人应当提前备课,并于课后将讲课大纲交由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收集存档备查;

(二)选好党课教材。党课教材的内容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突出时事形势教育,经济发展教育,无私奉献的党性教育,党课教材要注意正确性,针对性和生动性;

(三)党课形式要多样化,可根据不同条件采用电化教育、组织讨论、典型报告、参观走访等形式,尽可能使党课生动活泼,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五章 记录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三会一课”活动必须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形式多样、保证质量,不能用业务会议或者其他工作会议代替,要克服和防止为开会而开会的“走形式、走过场”的做法。

第二十六条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三会一课”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并带头讲党课。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分别设立“三会一课”记录簿,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材料由专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材料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和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照片等。

第二十八条严格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党支部定期公布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的考勤情况;对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的,党支部及时提醒并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属预备党员的视情节轻重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故请假未能参加“三会一课”的党员,支部委员、党小组长要及时传达活动内容或有关精神,帮助缺席党员及时补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中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