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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产权电子交易规程
发布时间:2018-10-30 11:37   来源:

江门市产权电子交易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产权交易项目的电子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产权交易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均以电子竞价方式实施。

第三条 在交易中心以电子竞价方式公开进行产权交易的,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产权电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产权电子交易及其交易各方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第五条 产权交易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江门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执行。

按规定须进入省级以上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产权(资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竞投人”)均可通过交易中心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依法参与产权电子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及受理、网上自由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网上保证金转账等功能组成。

第八条 产权电子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程序操作:

(一)受理交易项目;

(二)发布交易信息;

(三)竞投人办理身份注册;

(四)竞投人提交竞投申请;

(五)竞投人交纳保证金获得竞投资格;

(六)竞投人网络竞价;

(七)成交确认;

(八)资金结算。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只是产权交易的政府公共平台,仅负责组织交易各方依法依规进行公开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不负责标的物的保管、维护,也不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章 受理交易项目

 

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产权电子交易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挂牌前进行备案或报批的项目,由委托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竞投人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挂牌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挂牌要求的,交易中心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委托方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通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竞投人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和保证金的处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委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竞投人资格条件。竞投人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对竞投人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并在挂牌《公告(通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通告)》中明示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委托方可以在网络竞价开始前设置保留价。竞投人的最终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标的不成交。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挂牌《公告(通告)》、《交易须知》和标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江门日报》等媒体同步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根据标的情况,在挂牌《公告(通告)》中合理设定公告期限以及延长公告的有关事项。

(一)企业产权转让项目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租赁权交易项目、罚没物交易项目及其他交易项目,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告期间,如挂牌《公告(通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标的价格的重要变动、交易条件重大变更等因素,补充公告的期限应当自补充公告之日起,不少于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交易项目公告的期限,交易报名截止时间、网络竞价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首次产权电子交易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价”或“批准处置价”。如在挂牌《公告(通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能征集到竞投人,委托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90%幅度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价的90%,委托方应当重新获得批准机构批准,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重新发布挂牌《公告(通告)》。

重新发布挂牌《公告(通告)》的日期应当在该交易项目评估报告有效期内。

第二十条 在挂牌《公告(通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投人,且不变更挂牌《公告(通告)》内容的,交易中心可以按照委托方在挂牌《公告(通告)》中的规定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挂牌《公告(通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挂牌《公告(通告)》到期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依程序作出中止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公告的决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恢复公告的期限:

(一)企业产权转让项目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在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资产转让项目,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租赁权交易项目、罚没物交易项目及其他交易项目,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交易中心可以依程序作出终止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竞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竞投人须在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中办理身份注册,竞投人在注册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准确、真实填写自己所注册账户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竞投人应当详细阅读挂牌《公告(通告)》、《交易须知》和标的相关信息。竞投人对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咨询。竞投人可以现场查看标的物,对标的物现状有疑议的,应当在提交竞投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投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标的物现状及相关情况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产权电子交易只接受网上竞投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竞投申请提交后,竞投人需在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保证金交纳页面中选择一间银行交纳保证金,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分配一个交纳保证金账号给竞投人。该账号一经分配不得变更且为唯一账号,竞投人须按规定向此账号交纳足额保证金。

竞投人应当通过本人账户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保证金。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在确认保证金按时足额达账后自动赋予参与竞投的资格。每笔保证金只对应竞投一项标的,如需竞投多项标的,则须分别交纳保证金至各标的对应的账号。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以挂牌《公告(通告)》规定时间为准。在此时间点之前达账的保证金被视为有效,否则被认定为无效。

竞投人须通过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及时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八条 按挂牌《公告(通告)》要求,采取事后审核竞投人资格条件的,竞投人应当于竞投成功后向交易中心递交下述材料:

(一)企业法人需提交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盖章确认):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自然人需提交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 身份证;

2. 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挂牌《公告(通告)》要求,须事前审核竞投人资格条件的,竞投人应当在竞投申请起止时间内向交易中心递交上述材料,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才可以办理竞投申请。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部分竞投人对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承租)权的,交易中心须在挂牌《公告(通告)》中如实反映。网络竞价过程中上述竞投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对标的的优先购买(承租)权,也可以放弃该权利。享有优先购买(承租)权的竞投人,须在竞投申请起止时间内提交竞投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交易中心审核,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五章 网络竞价

 

第三十条 在挂牌《公告(通告)》规定时间内,竞投人通过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了竞投申请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投的资格即可登录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络竞价。

第三十一条 网络竞价分为“网上自由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两个阶段,网络竞价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投人可以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价位递增1个加价幅度价位或1个加价幅度价位的整数倍。

第三十二条 竞投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三十三条 网上自由报价期间原则上为1天,从当日10时起至次日10时止,具体信息以挂牌《公告(通告)》规定为准。在网上自由报价期间,竞投人可以对标的不受每轮报价时间限制自由地充分报价,报价只要高于现有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被视为有效报价。

第三十四条 在挂牌《公告(通告)》规定的网上自由报价期限截止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随即进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所有竞投人均可以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第三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间周期统一设置为5分钟。

第三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可以有多个时间周期组成,在每个时间周期内有竞投人加价的,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时间周期起点,往后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最后一个时间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

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六章 成交确认和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交易结果:

(一)最终报价且不低于保留价的竞投人被确认为竞得人;

(二)在整个网络竞价期间内无报价、最终报价低于保留价或不符合挂牌《公告(通告)》规定条件的,标的不成交。

第三十八条 标的成交后,交易中心应当公告交易结果并及时通知竞得人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公告(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款项。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和缴付相关款项凭证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理标的物交付和资金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标的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按挂牌《公告(通告)》规定的方式处置。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四十条 若无特别约定,交纳保证金、支付相关款项及其他按规定需支付的费用均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七章 系统管理

 

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维护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安全。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期间的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处理,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和数据核查须经交易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依程序操作。对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数据的任何操作或修改均应在交易中心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日志。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

(一)产权电子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受到恶意入侵的;

(二)如发生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交易项目继续进行显失公平的;

(三)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提供法定事由须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的;

(四)涉及产权权属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的;

(六)业务主管部门、交易中心认为应当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出现本规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中止产权电子交易后,应当将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待问题排查、消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程第四十六条第(三)至(六)款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应当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的决定后,由交易中心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公告,并关闭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通道。

交易项目中止后恢复交易的,恢复交易公告的期限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网络竞价过程中,由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因发生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导致竞投人无法报价、报价异常或报价中止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通知将发生的情况告知所有竞投人,并应当及时发布通告中止交易。经交易中心调查核实,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原竞投人中重新组织网络竞价。交易中心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发布挂牌《公告(通告)》,规定重新网络竞价时间,开始重新网络竞价程序。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原竞投人即可按新挂牌《公告(通告)》确定的挂牌价开始网络竞价。

竞投人因个人电子设备、网络问题或操作不当导致的失误或无效报价,不在启动重新网络竞价程序范围,其后果由竞投人承担。

 

第九章 责 

 

第四十九条 竞投人应当对注册账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投人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用户,其一切行为均被视为竞投人本人的行为,由竞投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竞投人在参与网络竞价之前,应当对标的物的外观、特征、质量、数量和存在瑕疵等要素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参与网络竞价以后,被视为接受交易中心已公布的对竞投人的要求和相关条件,须对自己的报价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竞得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五十二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的,或不按约定支付有关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可取消其竞得资格,依法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且不得继续参与该项标的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竞得人因违规行为造成交易结果无效或竞得人放弃标的等情况下,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重新发布挂牌《公告(通告)》,按规定流程重新组织产权电子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竞投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关注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交易信息的;

(二)竞投人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使用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竞投人个人终端设备或网络异常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竞投人个人终端设备设定时间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显示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竞投人没有按时交纳保证金,造成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达账,或达账后没有及时在网络竞价期限截止前进行有效报价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应当由竞投人或委托方承担责任的。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外部因素,导致产权电子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竞投人不能及时完成身份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投申请、交纳保证金和获得参与竞投资格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产权电子交易的各项信息资料安全和保密。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产权电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产权电子交易期间,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确保正常运行,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七条 竞投人在参与产权电子交易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五十八条 竞投人应当密切关注交易动态,预留足够时间进行竞投申请、报价、竞价,避免因网络延迟造成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接受传输数据。

第五十九条 产权电子交易中所涉及的纠纷与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既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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