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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2 09:12   来源: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的政府公开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心依据国家、省或市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中心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须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以及“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评。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由综合协调部负责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中心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中心的澳门黄金城,黄金城赌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政务舆情及时组织回应;

(六)中心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中心各部门应当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联络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确认本部门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条 综合协调部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发布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重要信息等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中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公开的交易信息;

(三)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 综合协调部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各部门。各部门负责办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签发后答复申请人,涉及不同部门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汇总答复。

第十五条 中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中心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和公告栏等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依法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掌握信息的部门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综合协调部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中心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上填写电子版《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中心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综合协调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综合协调部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条  中心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协调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作为绩效考评项目。对认真执行本工作制度,开展政务公开活动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违反本工作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澳门黄金城,黄金城赌城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7.违反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